第一條 本校為因應水資源保育及永續發展之需要,依據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六條之規 定,設置「水資源保育及發展研究中心」(以下簡稱「本中心」)。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: [一] 從事水資源保育及發展之科技及政策研究。 [二] 辦理水資源保育及發展相關之專案計畫。 [三] 從事水資源保育及發展之推廣教育及應用。 [四] 辦理水資源保育及發展相關之講習、訓練、及研討會等活動。 [五] 促進校際間水資源研究之合作。 [六] 其他有關水資源、環境保護等相關活動之辦理。 第三條 本中心之研究工作屬跨學門之性質,故得依研究計畫或中心活動之需要,結合本校各相關院系所之專人才力與設備,共同合作參與,相互支援。 第四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,分設規劃組、資訊組、及應用推廣組。 第五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綜理中心業務。由校長就本校副教授(含)職級以上之專任教師擇一適當人選任命之,任期三年,得連任一次。組長由中心主任推薦本校專任助理教授(含)以上人員,報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。 第六條 本中心設置諮議委員會,聘請國內外水資源保育及發展相關學者專家擔任委員,並共同協助推動及評議本中心業務,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共同推選之。 第七條 本中心各項費用收支以自給自足為原則,均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八條 本中心主任、組長之行政工作費,比照學校同職等加給,由中心自籌經費支應。 第九條 本中心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年度工作報告。 第十條 本辦法未及明訂之事項,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。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之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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